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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牛继祖与李心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继祖,李心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牛继祖,男,1968年7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李心秀,男,1962年3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振民,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牛继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上诉人牛继祖。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