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牛继祖与李心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继祖,李心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中民三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及反诉原告)牛继祖,男,1968年7月2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及反诉被告)李心秀,男,1962年3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振民,定西市安定区中华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牛继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定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二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退还上诉人牛继祖。审判长 王瑞芳审判员 张亚玲审判员 黄晓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雯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