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韩纪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纪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28号罪犯韩纪武,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邓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纪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0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韩纪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韩纪武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月9日至2014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6次;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累计嘉奖6次,2013年6月至2014年1月累计嘉奖8次)。2012年5月25日因欠产被扣2分;2012年6月25日因欠产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619887.43元已执行3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纪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纪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功庆审 判 员 解亚安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