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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玉友与白瑞鹏、张西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友,白瑞鹏,张西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瑞鹏。委托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锋。上诉人朱玉友因与白瑞鹏、张西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颜景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