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朱玉友与白瑞鹏、张西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玉友,白瑞鹏,张西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玉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瑞鹏。委托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西锋。上诉人朱玉友因与白瑞鹏、张西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2014)鹿民一初字第017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荣水审判员 孟志刚审判员 颜景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郭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