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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岳春(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春,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岳春,农民。被告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春亮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春亮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春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岳春亮负担。审判员  刘家合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