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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刑执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黄君礼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君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99号罪犯黄君礼,男,生于1984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黄君礼曾于200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6月又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5日以(2011)新都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君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82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黄君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君礼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君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君礼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保华审 判 员  魏红敏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