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执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钟镇华与周子明、彭惠华其他合同纠纷2014执2657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镇华,周子明,彭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执字第2657号申请执行人:钟镇华,住广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曹宇瞳、曹婷,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子明,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彭惠华,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钟镇华与被执行人��子明、彭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穗中法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2975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及向本辖区内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广东省东莞市的14家银行共有存款16392.47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并将16246.5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45.89元作为执行费上缴国库。除此之外,本院还轮候查封了二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一、被执行人周子明所有的粤S×××××号丰田红杉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二、被执行人周子明的下列房产:1、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丰华苑D座403号房(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2、东莞市南城区世纪城国际公馆33号楼141房J型别墅(即墨尔本区17号别墅)(房产证号:C4××13);三、被执行人彭惠华的下列房产:1、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裕华苑03号车位(房产证号:C4××70);2、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裕华苑7座1002号房(房产证号:C4××69);3、东莞市东城区东泰花园裕华苑南街26号铺位(房产证号:C4××68);4、东莞市南城区商业中心二期百安中心B座1801号、1802号、1803号房(房产证号:C6××31、C6××32、C6××33);5、东莞市南城区世纪城国际公馆二期IC-3号楼101房(即坎培拉区7栋26号)(房产证号:C6××34)。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已将执行到位的款项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因轮候查封的财产暂不能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穗中法执字第26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子明、彭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奇志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宇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