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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与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磊若软件有限公司;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号 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Mark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艺娴,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杨红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博超,广东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指控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及其所指向的服务器均不属于被告所有,被告没有实施本案的侵权行为,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原告指控涉嫌侵权的网站网页所指向服务器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即本案涉嫌侵权行为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中浩大厦**。被告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实施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属于实体审理范围。因此,磊若软件有限公司(RhinoSoftware,Inc.)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宙斯特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夏文郁 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淑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