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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胡华香、袁飞林与李垂玉、李小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胡华香。申请执行人:袁飞林。被执行人:李垂玉。被执行人:李小玉。被执行人:何细平。本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垂玉、李小玉、何细平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赔偿申请执行人胡华香、袁飞林经济损失19676元,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胡华香、袁飞林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小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小玉所有的银行存款84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