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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黎炳轩与黄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炳轩,黄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黎炳轩,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黄金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炳轩诉被告黄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炳轩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炳轩撤回对黄金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炳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黎炳轩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