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黎炳轩与黄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炳轩,黄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黎炳轩,男,194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清远市清新区。被告:黄金成,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炳轩诉被告黄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黎炳轩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炳轩撤回对黄金成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炳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由原告黎炳轩负担。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许尚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