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灵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女,198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田某,男,198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田某(2015)灵执字第00111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孙九大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