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刑减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庞卫东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616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庞卫东,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衡桃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庞卫东犯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月29日本院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2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记功二次,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重要罪犯刑罚执行变更审批表,同意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庞卫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9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崔福林人民陪审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苑世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