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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行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万卉芳公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2)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卉芳,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秦行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卉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东大街425号。法定代表人刘晓光,局长。上诉人万卉芳不服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万卉芳在起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多个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万卉芳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志高审判员  李朝富审判员  张少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