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婵娟诉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婵娟,王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250号原告:李婵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纪威,辽宁得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婵娟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婵娟于2015年2月6日现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婵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婵娟承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