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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于民三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9-11-21

案件名称

刘加伟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加伟;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于民三初字第01259号原告:刘加伟,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法库县柏家沟镇。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负责人:简路易,系该店店长。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加伟诉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于洪广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2月6日上午9点10分开庭审理此案,并传票传唤原告刘加伟到庭,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刘加伟承担。审 判 长  肇一畅审 判 员  王洪达人民陪审员  卢 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