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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康乐与镇江金利塑料彩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乐,镇江金利塑料彩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经丁民初字第0235号原告康乐。委托代理人何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金利塑料彩艺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林淑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日永,北京市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乐与被告镇江金利塑料彩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现原告康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镇江金利塑料彩艺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乐撤回对被告镇江金利塑料彩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康乐承担。审 判 长  曾晓青人民陪审员  薛亚清人民陪审员  林 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阎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