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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执民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沈爱红、沈敏红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沈爱红,沈敏红,贾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55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责人戴克英。委托代理人朱芳芳。委托代理人姚梅。被执行人沈爱红。被执行人沈敏红。被执行人贾海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德商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沈爱红、沈敏红、贾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沈爱红、沈敏红、贾海强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爱红、沈敏红、贾海强银行存款1289995.5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