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田世华与唐光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世华,唐光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298-1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田世华。被申请人唐光菊。关于田世华与唐光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马执字第298-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光菊所有商业用房,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第、《》第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唐光菊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号楼**层***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泸市江阳区**********号)、泸州市江阳区白招牌**号楼**层****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泸市江阳区**********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安怀审判员 陈 术审判员 马 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伍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