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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刑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赵某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刑终字第1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回族。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0月11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2014年9月2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禹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撤回上诉。禹州市人民法院(2014)禹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家康代理审判员  张 靖代理审判员  张利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冉红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