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雪某、刘少某与廖雪某、廖广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某,刘少某,廖玉某,廖广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刘雪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刘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权,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莉思,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廖玉某,女,汉族,住连州市。被告:廖广某,女,汉族,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某、刘少某诉被告廖玉某、廖广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某、刘少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某、刘少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某、刘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刘雪某、刘少某负担。审判员 黄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