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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刘雪某、刘少某与廖雪某、廖广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某,刘少某,廖玉某,廖广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民一初字第58号原告:刘雪某,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刘少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卫权,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莉思,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廖玉某,女,汉族,住连州市。被告:廖广某,女,汉族,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雪某、刘少某诉被告廖玉某、廖广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雪某、刘少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雪某、刘少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雪某、刘少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40元,减半收取2720元,由原告刘雪某、刘少某负担。审判员  黄靖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薛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