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法执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田纪卫申请执行耿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纪卫,耿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法执字第00533号申请执行人田纪卫,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田纪良,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耿彪,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职工。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52696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6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耿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耿彪应承担的452696元,现由耿彪分期给付380000元后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纠纷,首次给付案件款90000元已自行结清,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确认,故该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而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法执字第0053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审 判 员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