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海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建平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扣划)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彤辉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3)海商初字第763号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建平在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天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祁志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