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汤执字第4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赵先民、秦志勇与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张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先民,秦志勇,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张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汤执字第439-2号申请执行人赵先民。申请执行人秦志勇。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被执行人张现民。关于赵先民、秦志勇申请执行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张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武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