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60-1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的工资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1406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强执行员 张振林执行员 胡祥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