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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唐执字第160-1号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申请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张某某的工资账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张某某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14061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强执行员  张振林执行员  胡祥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廖德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