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赵X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00017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X,男,XXXX年XX月X日生于陕西省城固县,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何强、似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7月份一天晚上,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大东关市场周XX商店,赵X站在外面望风,乔X进入商店从柜台抽屉里盗窃50元现金、5包芙蓉王香烟。乔X盗窃成功后出来对赵X说,只盗窃了5包芙蓉王香烟,5包芙蓉王香烟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2、2013年7月份一天下午,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中医院精神病科院内付XX商店,赵X和乔X进入商店,赵X假装买东西将店主视线挡住,乔X从商店玻璃柜台里的书下面盗窃70元现金,盗窃7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3、2013年8月份一天下午,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博望镇舒家营村三组石XX商店,赵X在外边望风,乔X进入商店从抽屉里盗窃100元现金和3包云烟,盗窃100元现金和3包云烟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4、2013年8月份一天中午,赵X伙同乔X骑一辆自行车窜至城固县博望镇周家堰村四组李XX商店,赵X在外边望风,乔X进入商店在后面屋内桌子上盗窃1条利群香烟,后盗窃的香烟被两人在城固县城以80元的价格卖给了一个陌生男子,所得赃款80元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5、2013年8月份一天中午,赵X伙同乔X骑一辆自行车又窜至城固县博望镇周家堰村四组李XX商店,赵X在外边望风,乔X进入商店在后面屋内桌子上盗窃两条芙蓉王香烟,后盗窃的香烟被两人在城固县城以36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陌生男子,所得360元赃款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6、2013年8月份一天下午,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博望镇饶家营村六组薛XX商店,赵X在外边望风,乔X进入商店从柜台抽屉里盗窃50元现金,后5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7、2013年8月份一天下午,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沙河营镇安乐堂村六组饶XX商店,赵X在外面望风,乔X进入商店从柜台抽屉里盗窃220元现金。乔X盗窃成功后出来对赵X说,只盗窃了20元现金,后2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8、2013年8月份一天晚上19时许,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北环路城固一中对面段XX“八缘风”奶茶店,发现店里无人,赵X在外面望风,乔X从柜台后面抽屉里盗窃100元现金。乔X盗窃成功后出来对赵X说,只盗窃了20元现金,后2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9、2013年8月份一天晚上19时许,赵X伙同乔X又窜至城固县北环路城固一中对面段XX“八缘风”奶茶店,发现店里无人,赵X在外面望风,乔X从柜台后面抽屉里盗窃200元现金,乔X盗窃成功后出来对赵X说,只盗窃了50元现金,后5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10、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太古石路中段演XX“绿的梦”奶茶店,发现店里无人,赵X在外望风,乔X从柜台后面抽屉里盗窃30元现金,所盗3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11、2013年9月份一天晚上,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东环一路城固师范学校附近韩X“意大利风味冰淇淋”奶茶店,趁店里无人,赵X在外望风,乔X从柜台抽屉里盗窃50元现金,所盗50元现金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12、2013年9月份一天下午,赵X伙同乔X窜至城固县博望镇陈邸村二组刘XX商店,赵X在外边望风,乔X进入商店从柜台抽屉里盗窃20元现金和两包黄果树香烟,所盗20元现金和两包黄果树香烟被赵X和乔X共同挥霍。综上,2013年7月至9月,被告人赵X伙同他人实施盗窃十二次,盗窃现金410元,香烟3条零10盒,盗窃香烟经城固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745元,盗窃总价值共计1155元。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成立。鉴于被告人赵X在公安机关传唤期间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故应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X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可予以采纳。被告人赵X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贾红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