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某,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438号原告解某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卜某某,女,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解某某诉被告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解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卜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解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已与被告卜某某和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卜某某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某撤回对被告卜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解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