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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辰执恢字第00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叶金灿与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志洪、唐志强、唐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灿,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志洪,唐志强,唐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辰执恢字第0056-1号申请执行人叶金灿。被执行人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芴石新厝店民营小区。法定代表人唐志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志洪。被执行人唐志强。被执行人唐志芳。叶金灿与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志洪、唐志强、唐志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辰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书、(2013)辰民初字第331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3)辰民初字第3316号、33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笏石镇新厝店民营工业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莆国用(2000)字第(20001796)号的土地2973.41平方米,评估价值为63.63万元。2021年5月14日,本院依法委托天津市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进行公开竞价拍卖,2014年7月14日,买受人叶金灿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位于笏石镇新厝店民营工业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莆国用(2000)字第(20001796)号的土地2973.41平方米的查封。二、被执行人莆田市瑞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位于笏石镇新厝店民营工业小区,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莆国用(2000)字第(20001796)号的土地2973.41平方米的使用权归买受人叶金灿所有。三、买受人叶金灿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上述相关产权(不含未确权部分的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土地出让金、其他所涉及到的各种税、费(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均由买受人叶金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连明审判员  王天华审判员  刘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杨成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