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岚岚、汪金仁与汪金仁、谢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岚岚,汪金仁,谢水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07号原告:何岚岚。被告:汪金仁。被告:谢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岚岚诉被告汪金仁、谢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岚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岚岚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