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上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何岚岚、汪金仁与汪金仁、谢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岚岚,汪金仁,谢水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民初字第307号原告:何岚岚。被告:汪金仁。被告:谢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岚岚诉被告汪金仁、谢水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岚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实际应收取200元,由原告何岚岚负担,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筱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操惠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