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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长兴与张军、王连德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王连德,赵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辖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军。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连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长兴。上诉人张军、王连德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4)德城民初字第2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1、诉争房产坐落在德城区天衢法庭,商贸开发区运河法庭跨区域明显无管辖权,且该案管辖争议由原主审法官裁决不能体现公平公正;2、被上诉人之女系中级法院法官,要求将案件转至其他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外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德城区,且涉案房屋作为不动产坐落于德城区,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各法庭业务分工不是地域管辖的标准,其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上诉人诉称不应由运河人民法庭审理,不符合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之女系中级法院法官为由,要求将案件转至其他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之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案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郝全树审判员  吴东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