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倪增校与潘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增校,潘健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43号原告:倪增校。被告:潘健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增校诉被告潘健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增校于2015年2月6日以已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增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增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倪增校负担。审判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俞添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