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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镇执民字第25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马从波与宁波市镇海涌兴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伍兴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从波,宁波市镇海涌兴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伍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镇执民字第2595-2号申请执行人:马从波。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涌兴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法定代表人:伍兴松,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伍兴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镇商初字第1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涌兴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伍兴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涌兴塑料型材有限公司、伍兴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涌兴塑料型材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材料(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代理审判员 罗 伟代理审判员 李韦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