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44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清,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4478-2号原告李永清,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昌宏路东聚建材城西15幢412、413号,组织机构代码70977805-5。法定代表人张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清与被告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李永清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清撤回对被告昆明宏成建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230元,减半收取6615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合计11615元,由原告李永清承担。审 判 长 杨 波代理审判员 游海兵人民陪审员 彭传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鲍柏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