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西康与张绪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康,张绪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76号原告张西康,居民。被告张绪乾,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西康与被告张绪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西康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绪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400元,由原告张西康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仲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