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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花与被告于春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花,于春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大初字第00278号原告李桂花,女,195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于春文,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于桂艳(于春文的女儿),女,198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花与被告于春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于春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于春文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花撤回对被告于春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桂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边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