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治财诉张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延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