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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朱治财诉张学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朱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延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潘淑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