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桃民一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1501号高永和刘建军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1501号原告高某,女,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雪峰山村。被告刘某,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灰山港镇金沙洲村。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2月6日以放弃离婚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放弃离婚请求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俊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