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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凉执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朱小明与王大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小明,王大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凉执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朱小明,男,汉族,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大奎,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的朱小明与王大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大奎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朱小明劳务费15000元及利息,偿付索款差旅损失5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元、执行费1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15000元、索款差旅费5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执行费133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卫平审判员  董国勇审判员  魏全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楚铁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