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都义执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兆勇与杨兆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兆勇,杨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都义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陈兆勇,居民。被执行人:杨兆军,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兆勇与被执行人杨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都义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调剂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被申请人亦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暂无强制执行的必要,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3)都义民初字第0230号民事调剂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林云审 判 员 袁桂科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