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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家钟与被告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钟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张家钟,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水源乡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芝城锦江。法定代表人李林兴,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钟与被告建瓯市盛隆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退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松佩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