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赵军君与李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军君,李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君。被执行人李大军。本院在执行赵军君申请执行李大军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大军银行存款,申请人赵军君已领取全部的案件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赵忠杭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冬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