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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周兵与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兵,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周兵,居民。委托代理人徐向阳,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解放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洪,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兵与被告盐城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兵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兵负担。审 判 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路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