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让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艳芳申请李泽强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芳,李泽强,张丽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让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张艳芳,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龙凤镇保田村董家屯302号。被执行人李泽强,女,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第二小学教师,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通运路乘新小区3-5-3-101室。被执行人张丽鲲,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物业公司二分公司职工,住该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19.2072万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4)让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胜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谷云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