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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郑娟娟与林忠锦、林文水、林新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娟,林忠锦,林文水,林新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905号原告郑娟娟,女,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林忠锦,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文水,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新良,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郑娟娟诉被告林忠锦、林文水、林新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娟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娟娟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娟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郑娟娟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