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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陈桂金与邵恒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金,邵恒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高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陈桂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华洲,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司法所工作人员。被告邵恒志,农民。陈桂金与邵恒志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桂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洲,被告邵恒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桂金诉称,原告担任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庙山姜家村村委会主任,在村南建有貂场一处,与被告的临时住所仅有一墙之隔。被告因村鱼塘承包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遂起报复原告的想法。在原告养殖的特种动物配种和怀孕期间,被告先后于2014年3月21日、3月27日、4月8日利用放爆竹、开电锯、打铁等方式,制造噪音,张家产派出所多次出警制止未果。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养殖的特种动物受惊吓,导致其大部分空怀或流产,直接经济损失达34502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45020元。被告邵恒志辩称,原告的貂场与被告的临时住所相邻属实,因村鱼塘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属实。被告于2014年3月21日上午放鞭,但是鞭的声音小,被告焊猪圈门割铁管开过角磨机,为了垒猪圈用小铁锤敲簸箕车中沾有的水泥。被告放鞭及敲簸箕车斗时张家产派出所均出警属实。被告是因干活制造的声音,声音很小,不会对原告造成伤害,原告不可能有那么大的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桂金担任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庙山姜家村村委会主任,被告邵恒志因承包村鱼塘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原告在村南建有貂场一处养殖貂、貉、狐,与被告的住所相邻,仅为一墙之隔,在村南养貂的还有陈某某、李某、王某某、马某某。2014年3月21日被告在其住所放了3个爆竹,3月27日上午在住所中开角磨机(电锯),之后又用铁锤敲簸箕车斗。原告因被告制造的上述噪音影响其特种动物的养殖而向公机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制止,被告不听从劝阻仍然制造了噪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公安机关卷宗材料,原告在询问笔录中陈述:“2014年3月20日左右,邵恒志放了三个大的爆竹。我妻子就去找邵恒志,邵恒志说他在自己家爱弄么弄么,别人管不着,还说在嘣嘣晦气。3月27日上午八点左右,邵恒志又在家开电锯,噪声很大,响了四、五分钟。后来又有一天上午九、十点钟,邵恒志家又传出间歇的砸铁声。4月8日上午九、十点钟,邵恒志又在我养殖场场东墙根外拿根大木棍砸铁簸箕斗,西面两三米就是我养的狐狸、貉子。我妻子拿录像机录,邵恒志才停止了。”被告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2014年3月21日,我在我的住处放过三个爆竹,后来我焊猪圈门、猪栏的时候用角磨机割过铁,打猪圈的时候用铁锤砸过车斗里以前的干硬水泥。我承包庙山姜家村的鱼塘,修荣乌高速占用我承包的鱼塘,因为补偿款的数额没达成协议,村里就到法院起诉,判决解除合同后,我觉得挺晦气的,放爆竹嘣嘣晦气。2004年、2005年时,我养过两年狐狸。”原、被告马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3月20号左右,在最东面的邵恒志,放了几个大爆竹。”养殖户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在我后面养貂的邵恒志在他养殖场敲铁、打车斗,弄出很大的声音。那段时期,正是貂的怀孕期,我们养貂的都知道,那时受到惊吓,貂很容易流产。”诉讼中,被告要求王某某与马某某出庭,本院依法向被告释明可以申请证人在庭审时出庭作证,但王某某与马某某未出庭作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畜牧兽医工作站于2014年5月10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原告特种动物养殖存栏数量为种貂620只、配种530只,种貉73只、配种73只,种狐狸43只、配种43只。经该单位兽医师2014年5月9日调查:产仔的种貂197只、未产仔的333只,产仔的种狐狸44只、未产仔的29只,产仔的种狐狸28只、未产仔的15只。根据该工作站的前期调查,原告的饲料及养殖方式均未改变,均依照往年的规范和要求来进行饲养和管理,该工作站分析认为原告养殖场受孕未产仔的貂、貉、狐狸,与妊娠期出现近距离的鞭炮声、电锯声、巨响等噪音有关。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张家镇派出所有关调查取证材料,陈桂金的养殖场在貂狐貉妊娠期间出现鞭炮声、电锯声等噪音情况。由此分析,异常噪声会影响到陈桂金养殖场种貂、种貉、种狐狸的正常生产。”为确定貂、貉、狐狸受惊吓导致的损失,原告诉前委托威海迪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2014年5月1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1、受配后空怀母貂333只,按社会平均产仔率4.5只/种,应产仔1499只,扣除1.5%的正常死亡数23只,应存栏数为1476只,黑、灰色平均售价公372元、母258元,仔貂公、母比例各占50%,平均养殖成本150元/只,收益=(738×372738×258)-1476×150=243540元。2、受配后空怀貉子种29只,按社会平均产仔率5.5只/种,应产仔160只,正常死亡率几乎为零,应存栏数为160只,平均售价553元,平均养殖成本230元/只,收益=160×(553-230)=51680元。3、受配后空怀狐狸种15只,按社会平均产仔率5.5只/种,应产仔83只,正常死亡率几乎为零,应存栏数为83只,平均售价850元,平均养殖成本250元/只,收益=83×(850-250)=49800元。总养殖损失为243540+51680+49800=345020元。被告邵恒志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对上述鉴定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经本院依法释明后,被告既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也不申请重新鉴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拍摄的录像,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出具的证明,鉴定意见书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在貂、狐、貉妊娠期,对外界反应特别敏感,异常噪音会导致母兽惊恐不安,造成空怀、流产、早产等情况发生,这是生物学特性。被告邵恒志的住所与原告等五家养殖户相邻较近,对此应负有注意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之前曾经养殖过狐狸,应知晓在狐狸的妊娠期(依据生物学特性,貂,貉也是如此),对外界反应特别敏感,异常噪音会导致母兽惊恐不安,造成空怀、流产、早产等情况发生。第一次被告放爆竹时,因噪音问题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也先后两次出警对被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但被告不听从公安机关的劝阻仍然用角磨机和铁锤砸车斗产生了噪音,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客观上对被告养殖的貂、狐、貉造成了损害,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威海市文登区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以及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畜牧兽医工作站均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养殖场受孕未产仔的貂、貉、狐狸,与妊娠期出现近距离的鞭炮声、电锯声、世响等噪音有关,该证据能能证实原告养殖损失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失经鉴定为345020元,被告对上述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也不申请鉴定人出庭按受质询或申请重新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之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恒志赔偿原告陈桂金貂、狐、貉养殖损失345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6元,由被告邵恒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永波人民陪审员  张吉波人民陪审员  张世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丛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