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与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乾。被执行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伍胜。本院在执行(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精艺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房产、机器设备我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并另案移送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执行款85698元及利息先予终结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的义务的行为本院已在乐清电视台上予以曝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63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易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阮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