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胜龙与武汉微氢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龙,武汉微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107号申请执行人:黄胜龙被执行人:武汉微氢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黄胜龙与武汉微氢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仲东办裁字(2014)第420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微氢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光谷科技支行账户12×××04的存款人民币78166.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