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爱平、蓝恭强等与蓝恭强、蓝孝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平,蓝恭强,蓝孝光,王红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任爱平。被告蓝恭强。法定代理人蓝孝光。系被告蓝恭强之父。被告蓝孝光。被告王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平与被告蓝恭强、被告蓝孝光、被告王红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爱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爱平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