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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任爱平、蓝恭强等与蓝恭强、蓝孝光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平,蓝恭强,蓝孝光,王红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任爱平。被告蓝恭强。法定代理人蓝孝光。系被告蓝恭强之父。被告蓝孝光。被告王红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爱平与被告蓝恭强、被告蓝孝光、被告王红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爱平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爱平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翠翠人民陪审员  崔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清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