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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栗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封谟斌与被执行人刘忠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封谟斌,刘忠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栗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封谟斌,男,汉族,1963年8月4日出生,衡南县人。被执行人刘忠年,男,汉族,1968年5月4日出生,衡南县人。申请执行人封谟斌与被执行人刘忠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四终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封谟斌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属于双方自愿,本次执行已经无需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荣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费明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