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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民初字第4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凉民初字第479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生活中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加之在家庭生活中被告不勤劳持家,且经常外出不按时回家。2012年2月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因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0000元。被告刘某辩称,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与公婆也不能和谐相处。2012年2月底,双方再次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对其实施殴打,所以就离家出走了,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1月21日到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打架。2012年2月双方再次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感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在审理中,被告认为自己不能与公婆和谐相处,并无其他矛盾,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在共同生活中虽为家务琐事等发生争执,但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被告刘某以家庭利益及发展为重,对家庭多加管理与爱护,双方共同营造适宜生产、生活的环境,其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为了原、被告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婚姻家庭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