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秋成与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秋成,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4号原告赵秋成,男,汉族,1961年9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根成。委托代理人陈洪涛,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伟,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栗伟,男,汉族,1994年7月17日出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代表人段言彬。委托代理人王卫红,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秋成诉被告栗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秋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赵秋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秋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赵秋成负担。审 判 长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沅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