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凌建生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浦民二(商)初字第134号原告凌建生,男,汉族,1951年12月11日生,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樊云,上海市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远,男,汉族,1976年5月2日,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站前路XX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建生与被告李志远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用,且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按撤诉处理,故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凌建生撤诉处理。审判员 奚仁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方丽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